如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者,是可以提出
离婚申请的。具体而言,若于缔
结婚姻前已经罹患精神疾病但故意隐瞒其病情,婚后又经治疗却未能痊愈;或者,在知晓另一半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仍然决定与其缔结连理,抑或在夫妻共度时光中,有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疾病且持续治疗多年仍不见好转者,均可进行离婚申请。如果一方向法院提交坚定的
离婚请求,并在经过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批准其离婚申请。鉴于精神患者有时可能不具备完全判断自己行为是否有效的能力,他们必须通过
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离婚问题,不能选择
协议离婚的途径;唯有在间歇性精神病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才有可能办理协议
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