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合法社会组织,若认为特定
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可在自知晓该特定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正式复议申请;但若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了此60天的范围,则应执行法律规定。针对因人为不可控制之灾祸或其他完全合理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提交复议申请这一情况,本人的申请期限将会从障碍得到解除的那一刻重新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