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双方缔
结婚姻之前所支付的
彩礼,若在扣除相关费用之后仍有剩余部分,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具备退还可能性的。然而,在实践中需要详细解释三个重要前提条件:第一,男女双方并未正式办理结婚注册手续;第二,虽然已完成结婚注册程序,但双方婚后实际上并没有依循传统习俗共度生活;第三,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已经使得支付方陷于经济困境。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法院确认情况属实,便应该依法支持要求返还彩礼的
诉讼请求。特别注意的是,适用以上条款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时,必须要以双方分离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