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
诉讼请求离婚与
分居时间并无直接关联,即便在未发生分居的情况下,
当事人亦有权提出离婚诉求。
依据我国相关
民事诉讼法规则,人
民法院在受理和审判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展开调解工作,若情感确已决裂,调解无法取得成效,那么就应该考虑准允离婚。
同样地,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调解也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准许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
2、对其子女人格尊严进行严重侵犯,或对他们进行长期忽视虐待甚至遗弃行为;
3、常年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之中,我们称之为恶习;
4、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导致分离达两年以上;
5、其它任何导致夫妻间感情难以维系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