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业务并不必然地被归类为
高利贷行为。若网络借贷的利息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数,便可定性为高利贷,此种情况下,对于超额部分的利息费用,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债务方有权对此部分利息作出拒绝偿付的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本金及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仍需进行偿付,即使债务方自愿繳还超出该范围的利息,亦不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倘若网络
借贷合同未就支付利息事宜做出明确规定,则可视作无利息负担;如若合同对利息支付的相关约定不够明晰,且双方无法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的话,那么应依据本地实际或
当事人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该笔借贷的
利息计算方法;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
借贷关系中,可不将其视为有息之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