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
劳动者发起劳动仲裁申请的
有效期被规定为一整年度。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从
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裁决工作。
若病情复杂导致裁决过程无法按期完成,需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进行延期,并以
书面形式向
当事人予以通知,然而最长延期期限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