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所规定的内容中,各方
当事人主要能够享有的权益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以及
不安抗辩权这三种主要类型。具体而言: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存在于
双务合同中的一种关键权利,即当合同中条款设定的双方当事人均需履行其责任时,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完全
履行义务之际,拥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继续
履行合同的权力。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则作为一种典型的抗辩机制,主要体现在双方所承担的
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属性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若未能完全履行其责任,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且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不符约定的现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也有权拒绝进行正常的后期履行活动。
最后,不安抗辩权是一种特殊的
抗辩权,通常产生于具有前后履行顺序特性的双务合同之中。在这种情形下,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掌握了确定的事实依据,证实相对方面临无法顺利履行责任的困境,在对方面对方无力履行或未能提供有效
保证措施确保履行合同的前题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具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限。
综上所述,三者
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条,双方当事人需共同承受债务;第二条,所承担的债务需要具有前后履行次序性;第三条,若先履行一方未能充分履行或是履行情况与债的本意存在冲突;第四条,后履行方的履约能力显然有所下降,存在无法如期作出同样回应的实际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其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涉及财务支配问题、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对外以
虚假陈述具有履行能力的
欺诈行径、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缺乏赴约能力相关情况;第五条,有前后履行顺序性要求,择优使用不安抗辩权之人应为先履行义务的那部分当事人;第六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达到应当支付的期限;最后第七条,后履行方并未提供任何
担保等信息确保履行依据的安全可靠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