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关于公路
交通肇事事件鉴定结果存在疑义的情况,涉案方有权于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报告送达的第三日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是否接受审理申请,并应书面告知做出决定的时间节点和渠道。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收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作出复核评鉴,并现场面向所有参与方公布评鉴结果,评鉴次数以一次为限。但是,当遇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评鉴申请即可能被驳回:
1.如有任何一方参与人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且该
诉讼已被法院受理,则复核申请将不受理。
2.若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则据此事件产生的复核申请将不受理。
3.如果发生情感性
简易程序的公路交通事故,那么此类事件的复核申请也将被驳回。
4.此外,如果是车辆在公路之外的范围内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再次进行的复核申请也将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