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第七百二十二条表述:
如果
承租方未能诚实守信地按时足额支付
租赁费用,出租方有权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向其提交相关款项。
若承租方在这个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按期支付,出租方可视此为严重违约行为,有权选择解除双方已签订的租约。
根据本法律条款规定,出租方完全有合法权益在承租方并非出于正当理由且经多番督促后仍然未能支付租金的情况下,采取
解除合同的决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