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构倘若提出非
工伤的举证观点,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在员工自行
递交申请工伤认证之后,企业机构对于被判定为工伤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做出的举证行为。首先,企业机构必须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主动前往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通告文件,以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准确无误地告知企业机构员工提交了工伤认证请求。接着,如果企业机构对已被判定为工伤持有所疑虑的态度,那么他们便有权在收到相关通告后的第十五日之内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非工伤的证明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机构必须准备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并非工伤。最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企业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制作并下发相应的定义文件,即非工伤的通知或工伤的认证信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