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劳动者的
工资被
拖欠,首先应当向用人单位寻求解决方案,提出支付薪资的要求,积极与后者进行沟通及协商。
通常情况下,鉴于
起诉流程所需承担的经济成本以及可能带来的声誉损害,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秉持理性态度,接受并支付劳动者合理的薪酬款项。
达成共识之后,劳动者便可与用人单位签订解决
纠纷的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协议并不具备法定的
强制执行效力。
2.在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所属地区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请求其进行协调处理。
令人欣慰的是,这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常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组建,他们能够公正、中立地协助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妥善解决纷争。
此外,这无疑将有助于减轻双方在纠纷过程中的精神负担。
故而,当因被
拖欠工资引起争议之时,劳动者宜优先考虑采取该法路径来解决问题。
然而在签订和解协议之前,务必要清晰明确协议内容,以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若无法通过协商或经协商无法取得理想效果,劳动者有权在
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或者是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需要额外提醒的是,相较于前述方法,劳动仲裁更为严格和规范,是解决
劳动争议的唯一渠道。
换言之,一旦上述几种方式都无法有效
追讨工资,接下来就必须通过劳动仲裁的程序才能寻求解决之道。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之前,通常都会进行一轮调解工作,在此时达成的调解协议,实际上具有可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关于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所引发的争议,有关用人单位需遵守的规定是“一裁终局”原则。
4.若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劳动者有权向位于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面临并不满意的裁决结果(如未能成功
讨要工资,或者支付薪酬低于应有标准),仍有机会通过司法
诉讼方式弥补自身权益。
然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在具备法定理由的前提下方能向上诉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
这项规定充分展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