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若遭受
工伤事故,确有权利提出申请进行
工伤鉴定。倘若遭遇无法提交
工伤申请的情况,首要步骤应是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确立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务
雇佣关系。经由劳动仲裁机构明确确认存在实际
劳务关系之后,即可向上提交工伤申请以获得受理。下列情况均可被视为工伤事故:(1)在正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执行业务受到了事故伤害;(2)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场合内,完成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任务导致的
伤残事故;(3)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由于履行职务职责而受到
暴力或是突发事件的
意外伤害;(4)患有职业癌病;(5)出外勤期间,由于执行业务原因遭到伤害或事故并导致失踪的情况;(6)在
上下班的途中,受到并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长途轮渡、铁路事故所致的伤害;(7)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的其它特别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