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向配偶提出唯一一方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希望实现
离婚目的的人士,需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及步骤来主导并享受
离婚诉讼的全过程:首先,该出
离婚申请者需详细书写
申诉状,并且将其提交至具有明确
管辖权且有权裁决此类案件的法院,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其次,自
起诉开始,法院将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活动,并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七天决定是否正式
立案受理。如确实符合立案要求,法院会迅速立案并向被告发出
起诉状,被告将会收到,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即进行答辩。再者,原告收到法院立案的正式通知书后,应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及时交纳
诉讼费用。最终,双方
当事人都需耐心等待法院通知的来临,届时共同参与庭审过程。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后,若确认夫妇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碎,将会对此案作出裁定并支持准予离婚;相反地,若检测到双方尚存维系婚姻关系的可能或理由,则法院通常会裁定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