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
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签署的
劳动合同:首先,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患有疑似职业病疾病,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其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
因工负伤,已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者;再次,不论是否患病还是非因工负伤,正在接受规定
医疗期治疗的人员;此外,在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中担任
女职工的人员;最后,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五年,并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为了确保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任何
违法解除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经济
处罚,即单位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给劳动者
赔偿金。对于以下特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指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其次,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表现不佳,未达到录用条件;再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然后,劳动者严重过失或
玩忽职守,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此外,劳动者如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
劳动关系,而对其所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指出后,仍未予以纠正者;最后,如果劳动者采用欺骗、威胁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者修改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如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劳动者患病或非因
工伤导致身体不适,在规定医疗期满后无法继续原有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又或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无法满足现有要求,即使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换,仍然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的;最后,如果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考虑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原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但未能就变更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以及用人单位依循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重组的事项;再者,如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又或者企业进行产业转型、技术升级或者经营模式调整,即使经历了
劳动合同变更,仍需要裁减人员的情况;最后,其他由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定劳动合同无法如常履行的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