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仅三周岁的儿童在父母
离异后的抚育事宜,法律赋予了父母双方充分协商的权力和空间。但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则将交由当地公正无私的人
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理裁断。在作出裁决时,法院会从保护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按照最利于孩子成长发育的原则,对
抚养权做出裁定。倘若此时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亲自
抚养幼儿,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法院方能根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赋予其优先抚养权:首先是该亲生父母已经实施了
永久性的绝育手术,或由于其它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再生育子女;其次,如果子女在某个父/母那里已经度过了较长的时光,他们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将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明显且负面的影响;此外,在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前提下,父/母中有人拥有其他子女;最后,如果子女跟着某个家长的生活,会使孩子享受到更加优越的成长环境,然而,如果孩子跟随其他父/母生活期间,却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些长期困扰身体健康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甚至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状况,这种情况就不适宜孩子再次与这一方共享家庭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