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
离婚并非必然需得双方达成共识后方可诉诸法律程序。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感到与配偶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然破裂并无法修复,便可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而负责处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裁决
准予离婚或
不准离婚时,所依据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定义的婚姻基础条件——即判断夫妻间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因此,离婚的最终决定并不取决于任何一方的意愿。只要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和分析,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已经严重损害以至于难以修复,且经过了必要的调解程序仍未能改善状况,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愿意
解除婚姻关系,都有权利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