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与
案底二者并非同义词,案底主要是指个人的
犯罪纪录,它只能通过由国家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裁决来确定和形成。而对于刑事拘留这一事项来说,它仅仅代表着一个案件在进行过程中暂时性的阶段性状态,并不代表着案件的终结。如果本人被法院判定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事惩罚,那么在人
民法院的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就会留下
犯罪记录,即所谓的“案底”明确地记载在
个人档案之中;相反,若是最终经过审理被宣告无罪并且予以释放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不会遗留下任何的案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能视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惩罚行为,它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对
涉嫌犯罪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便于案件侦破和避免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该措施的期限为1至37日之间,期满后要么解除对
当事人的限制情形,要么转变为
逮捕或者执行
监视居住等更进一步的刑事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