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被告未出席的问题,由于
离婚案属于涉及双方
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的
诉讼类型,所以若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先向其发出
传票通告。倘若经过两次这样的传票召集,被告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与诉讼,那么法院便可采取
强制措施,将其
拘押前来进行审理。另外,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即当被告在接到传票通知后,仍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那么该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缺席审判,也即直接进行判决。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类情况意味着被告将自动丧失质证和辩护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之下,审判结果有可能更为倾向于原告的
诉讼请求。
其次,考虑到原告本人的离婚意愿表达在
离婚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这通常被看作是婚姻解除这一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且夫妻间情感状况,往往无法让
代理人代替失序者进行切身的感受和主张。在这种逻辑下,若原告主诉人因故未能亲自出庭,仅派代理人代为主持“
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除非被告能证实这种
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法院应当判定这种代理行为无效。极端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以此作为基础,将该案以
撤诉处理。倘若在此之前,原告曾提出了合理的不能够亲自到庭的理由,这种情况则应排除在外。
最后,当原告与被告均未能如期参加诉讼时,法院同样可能会决定按照撤诉流程处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