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了关于婚姻过错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和遗弃
家庭成员等危害非常大的行为。下面我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阐述:首先,
重婚罪为已婚人士在未结束原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再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第二个例子则是带有配偶身份的人与婚外异性居住在一起,但并没有公开组建家庭的打算,而是保持着长期且相对稳定的亲密关系;至于家庭暴力,它是指
行为人采取击打、束缚、折磨、限制个人自由或是其他严重的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较大程度伤害的行为;如果这样的行为持续不断甚至频繁发生,就构成了虐待;最后一项是指家庭成员有照顾对方、
抚养孩子和承担生活费用的责任,而其中的一方却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这种行为就是遗弃。此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即“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并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这四类行为,只要属于稍微严重一些的过错行为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
赔偿,例如
婚内出轨、与他人有
私生子、婚内
嫖娼、长期染上吸毒或赌博等恶劣习惯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