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申请人方面有明确人选和适当的
被申请人;其次,申请人必须与所涉具体
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然后,申请人需提交具有具体内容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合理的理由;另外,申请时效要求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提出;最后,本次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同时也须为作为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所能行使职责范围之内的事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