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检察院对某些案件决定不予
起诉后,按照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要求被不起诉方进行适当的自我惩戒或检讨,例如公开道歉、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等。若被不起诉人需接受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
违法所得需要被没收,人民检察院将会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将该建议与
不起诉决定书一起提交给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来进行后续处理。《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