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其并非会自动延续。如若双方未能在恰当的期限内重新签署新的
租赁协议,
承租人仍然有权继续享用租赁房屋,而
出租人倘若并没有对此表示任何异议的话,那么原先的
租赁合同将仍旧具有
法律效力,演变为
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对于彼此而言,给予适当的告知时间后,即可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以终结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
期限届满,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