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的补偿款项中,女儿作为业主、
法定继承人或者村集体成员,应该得到相应的份额。
2.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无论是男是女,在房屋
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上,都应充分保障各自的权益。
在此前提下,即使女儿婚配到别的地方,只要其户籍原地未曾转移,或者虽然迁出但又重新
迁回原社区,就拥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资格获得
拆迁补偿。
3.关于房屋
房产证的注册姓名问题,倘若证书上注明了所有者为父母,则可视为他们依法行使了这处住房的所有权。
因此,从该住房
拆迁中获得的安置和补偿,也理所当然地归属于父母所有。
4.在家庭房屋重建过程中,女儿不一定能在其中获得应有份额。
原因在于,儿女并非
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分割者,
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只属于夫妻二人,按照法律规定,这即是双方的权益所在,他们具有等同于对方的处置权。
因此,子女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分摊或分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