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适用
丧葬费用时,应依据受诉法院所处地上一年度员工月均
工资为基准,计算出总计长达六个月的数额作为费用。
2.关于生命损失
赔偿费方面,考虑到
当事人已达65岁,属于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段,故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且该金额需以十五年为周期进行计算。
3.至于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部分,应基于被抚养者本身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及其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来加以核算。若被抚养者仍处于未成年阶段,则该项费用将结算至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抚养者无法从事任何形式的工作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那么此项费用将持续计算直至二十年。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人群来说,他们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费用将相应地递减一年;而在七十五周岁及以上年纪的人群中,该项费用仅计算五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