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重新拟定一份新的
借款协议,或者在原有借款协议中予以明确阐述有关事宜。当被索偿方对此否认时,
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首先,倘若借据上所注明的
借款人姓名实则为其曾经使用过的别名或者绰号等非正式称呼,那么出借方可恳求借款人所属当地的派出所或者
居民委员会(村级单位)开具相应的身份确认证明以备所需;其次,如当时曾有第三方见证者存在,那么
出借人此时便可寻求这些见证者提供有利的
证据支持;最后,如无任何目击者愿意协助,并且借款人依然拒绝承认
借贷关系的存在,出借人情急之下就只好请求权威机构对该借据上的字迹进行鉴别和鉴定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