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
竞业禁止协议的
有效期上限不可以超过两年;倘若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约定了超出两年的竞业禁止期限,那么超出两年期限以外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对于此类情况明确指出,若
当事人一方违反双方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支付的金额不应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此外,一旦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包括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内,他们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本人自主创业,参与跟原工作有关的业务,其竞业禁止的时限同样不能超过二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