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涉及出轨行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情形依法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破裂产生了极大责任,故而当处理
离婚事宜,涉及到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环节之际,应当充分考虑并优先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无过错方可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离婚损害补偿。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尤其值得关注:首先,如果存在
重婚行为,即配偶一方已与他人登记
结婚,则无过错方有权利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其次,如果在
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与别人
同居”,同样适用于上述背景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政策。再者,当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比如使用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或者强行限制
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有损
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都符合上述情况,使得无过错方能依据法律法规享有
赔偿请求权。此外,遗弃,即家庭成员之间负有的法定附加义务没有得到履行,如有一方因患病且病情严重被另一方漠视,或无正当理由离家不回,等等,均属于法律上的遗弃行为。最后,兜底型条款使“其他重大过错”成为可能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殊情况,不再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四种情形,任何对受害人产生实际伤害和损失,且过错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具体而言,像
婚内出轨、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
嫖娼以及个人不仅吸食毒品而且屡次参与赌博活动等不良习惯长期无法改正这样的情况,也都属于这个范畴之内,由此可见,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态度始终坚定不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