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诉讼时效暂时中止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某些法定原因导致
当事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此时,诉讼时效期限将基于这些理由被冻结并暂停计算。这类法定理由涵盖了诸如自然灾害、人类活动诱发的情形、
法定代理人缺失、
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
继承人等各类障碍群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如下情况者,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已中断,且从该断裂点以及相关程序最终完成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新计算:首先,当事人向义务人提出履约主张;其次,义务人表达愿意遵守约定;再者,权利主体发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同时,也包括所有与上述方式具有同样效力的其它各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