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抚育责任通常被视为是父母的共同义务。然而,若
当事人之间另有特殊约定,则在此基础上除外。换言之,当夫妻双方
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亲自
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向孩子提供部分或全程的
抚育费用。关于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度,将基于双方协商结果来确定;如果协商无果,那么争议点将会提交给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损害到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在确保孩子合法利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双方同样拥有权利约定由直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全权承担相应的抚育费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充分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