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起
离婚诉讼时,若一方向法庭提出
传唤请求但另一方未出庭应诉,法庭有权根据相关
法规对未能出席法庭的一方发出
传票;倘若经过二次传唤后,任然未能得到合理且充分的解释而继续不出席的,法庭可视情况依法对该方采取
拘押措施,待其被带回并接受讯问之后,法庭将展开正常的
诉讼审理工作;若确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某方
当事人无法亲自出席庭审,可向法庭
递交书面声明以示无法出庭的具体理由,经审批通过后,法庭可以在没有在场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
立案审理。至于是否判定
离婚,这需要经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各反常夫妻情感状况和
证据而做出的判断。调解作为离婚诉讼中的重要一环,是必然遵守的程序之一。任何协议的达成都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不可强行施压;同时,调解同样并非毫无原则可循,而是必须遵循合规合法的原则来开展工作,不为达成目的而超越底线;此外,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也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条文,如此才能确保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若有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法庭将会尊重其意愿,不再进行调解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