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欲
离异却苦于无从联络到另一方,此时无需担忧,仍可依法向法庭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在法院
立案受理之后,将采取公告形式向被告人远送达相关
诉讼文书。无论被告人取得或未取得该份文件,都应当被认定为已送达,且该送达行为效力强硬,不可逆转。若在法院指定时限之内,被告人未能出庭应诉或者发表任何
申辩意见,那么法院就有权按照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对于那种申请人已经离开居住地超过两年,同样可以在正式
起诉前事先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申请书,随后再向上
递交离婚
诉讼请求。若符合上述情况,在由法院出具裁决书确认解除夫妻关系的时候,
离婚程序就可以正式进入倒计时阶段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