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之间处理
共同财产问题时,只有符合以下全部四个条件,其放弃行为方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第一,这种自愿舍弃共同财产的表述必须是
当事人来自内心最深处的真情实感,并且绝对没有任何被迫或受他人干扰的痕迹;第二,在当事人作出如此郑重承诺之前,他们应当拥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以方便协议的生效复位与后续执行;第三,放弃行为必须以纸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确保这个书面协议与现行法律
法规间无冲突及抵触之处;最后,除了以上三条必备条件外,还需遵守一些其他特殊条款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