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视为外包的雇员被解除了其职务,并未收到任何形式的
赔偿。对于这类离开了原工作岗位的外包员工,他们应当交由
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后续的职业安置。这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外包员工之间确立的并非传统的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
劳务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解聘这些员工时并不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对外包员工给予的补偿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