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
合同变更都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
在合同缔结阶段,只要合同尚处于未全面履行完成的状态之下,每一位合同签署人便有权与其他签署人共同商讨、修改、变更该合同内的相应内容。
尽管如此,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的共识也允许通过口头变更合同的方式来执行,然而,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争端处理环节中,对已经发生过的
口头协议相关
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就显得尤为困难。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所有潜在的合同签署各方在
合同订立初期,将有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的条款列入合同文本之中,使之成为正式的
合同条款,以便在未来发生
纠纷时可以有效规避因为某一方主张曾经进行过口头合同变更而采取拒不
履行合同义务这一抵赖性的抗辩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