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超出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仍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弥补。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这仅意味着
当事人丧失了通过
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胜裁权,但并不影响他们依然拥有针对对方的
胜诉权。
对于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的应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诉的时效期为一年。
这一时效期自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时效期的计算方式可因以下几种情形而得以改变:
首先,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请求;
其次,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提起涉及自身权益维护的求助请求;
另外,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其应尽得责任。
在此情况下,时效期将产生中断效应,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若由于各种无法抗拒的因素或是其他合理的缘由,当事人无法在时效期内提出申诉,则时效期会因此中止。
待引起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将会恢复正常,就算原先已经超出时效的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此外,当
劳动关系存续之际,因拖欠
劳动报酬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在提
起诉讼时无需受制于前述的时效期,然而,一旦
劳动关系解除,申诉时效就必须截止至劳动关系结束的那一年。
需要强调的是,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所有社会劳动争议问题,均可以
申请仲裁。
具体而言,这些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六类:
1)
确认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
2)围绕订立、执行、变更、解除及终结
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3)针对
除名、辞退、
辞职以及离职所引发的争议;
4)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
5)关于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以至
赔偿金等范畴的各项争议;
6)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类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