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中,
劳动者因某些原因主动选择离开现有雇主,并未事先得到关于
赔偿相关事宜的明确说明或协议。
根据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这一行为,雇佣方是无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
然而,若由于该劳动者主动离职的决定给用人单位产生了任何程度上的
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向其
追究责任并请求
损害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