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当事人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
处罚决定若持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递交复议申请书。而在上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该复议申请书之后,需在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进行复议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如当事人对所做出的复议决定仍然存在异议,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行政诉讼状。除此之外,当当事人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有疑义时,同样可以自接到
认定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上级的公安交警部门书面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