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自诉案件,被告人同样具有
自首的权利。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无论是
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均应被视为自首对待。
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多个层面来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达成公允的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到被告人
自动投案的时间、方式以及动机等因素;
其次,了解被告人是否自愿主动地将其
犯罪情况报告给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狱管理机构的监管也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最后,被告人需如实交代自己的
犯罪事实,若是只交代他人的犯罪事实而非自身行为便不能算作自首。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自首行为:
第一,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完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行为,这依法被视作为自首;
第二,已经被警方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若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其它犯罪行为,仍视其为自首;
第三,已遭遇过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被判定有罪的罪犯,若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的罪行,而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知的或者被裁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那么也应当将其视作自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