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仅仅是在发生
债务违约情况下才能享有的单方面解约权,亦存在其它若干种涵盖于以下范畴内的情况:首先,根据法律
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其次,当一方
当事人延迟履行其应尽的
债务责任且经过催告仍未予履行之后,亦可享受相应权利;再者,在合同期满之前,若一方当事人通过自身言语或行动明确表达不再履行主债务的意图和决策,同样拥有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
协商一致,也有可能解除合同。另外,合同双方还可以在
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特权,若上述特权触发了,那么此权力方可行使解除合同。若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向对方进行告知通知。自告知通知到达对方手中之时,合同即刻失效;此外,如告知通知中附带
债务人在某段特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债务责任,合同将会自行终止,倘若在此期间内仍然没有履行债务义务,则从承诺
期限届满之时起,合同便会立即终止生效。对于解约合同持有异议的一方,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权威政府机关(例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确认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最后,当一方当事人未事先通知对方,而是选择直接诉诸法院或
申请仲裁机构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待等相关部门依法确认该主张后,合同便能自
起诉状副本或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对方手中之刻起正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