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存在
拖欠薪资的行为,
劳动者首先应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敦促其尽快偿还所拖欠之薪酬;若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仍坚持不予兑现,建议劳动者立即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等待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发
工资。如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法律
法规之规定予以按时处理,则将按照应付工资总额的50%到100%之间的比例,再向劳动者追加偿付相应比例的
赔偿金,以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在投诉应对过程中遭遇困难或不愿花费时间精力进行投诉,也可选择直接
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被拖欠之事。再者,如果对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感到不满意,还可以有权利依法发起
民事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