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争议提交至
婚姻登记机构后,设立
离婚冷静期,这一期间将持续30个自然日。离婚冷静期是指在贯彻
离婚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婚姻关系的双方
当事人依据自身意愿提出
自愿离婚申请。自该申请
递交至婚姻登记机构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具体时长由法律规定),任一方均有权通过撤销申请来终止
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思考阶段。关于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如下所述: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夫妻之间达成自愿离婚共识的前提下,应当签署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
申请离婚登记手续。这份离婚协议当中应当明确反映出双方均是基于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愿,同时对涉及的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方面事项达成一致性的协商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所必须位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
经常居住地。其次,当婚姻登记机构确认双方均属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置事宜作出妥善处置之后,若发现仍存在不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则不会予以受理。相反,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待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如任意一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希望继续离婚,则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再者,在约定的暂定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应再次亲临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如未按规定
逾期申请,那么将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