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
纠纷涉及到的交通事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导致了对方拒绝签字确认的情况时,所扣押的车辆将有权利于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定之日起的第五日开始取回。
同时,由于该扣押行动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应当由负责做出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权负担。《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