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女性在
离婚过程中无需退还当初的婚姻
彩礼金额,然而也有例外,即当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程序而且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在婚前行事造成给予者出现经济上的困境时,在离婚的过程中若是男性主张追回这笔彩礼金的话,那么作为女方就应当无条件地将其返还给男方。这里所提到的"生活困扰",是指仅依靠
个人财产和在离婚过程中得到的那部分财产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地基础生活需求,这种困扰被视为一种绝对性的困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