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受理程序:经
仲裁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应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正常工作日内完成
案件受理或
不予立案之决定。若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此案,须自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
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
被申请人,以明确其权益。反之,决定不予立案之案,仲裁委员会应给出详细合理之解释理由。
2.正式
庭审程序:仲裁庭需于开庭前五日,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双方
当事人具体的会议日期与地点。对于因任何非正当理由而未出席庭审,或虽已获得仲裁庭许可但在庭审中擅自退场之情况,如对申请人而言则视为自动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庭有权对此情况下的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缺席之裁决。
3.调解协商程序:基于事实清晰的前提条件下,仲裁庭可以尝试进行调解工作。面对一般性的调解,各方在涉事金额上通常需作出适当的让步。此举将有助于尽快解决争议,减少各方所面临的风险及所需的时间成本同时也减少了
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所需要投入的资源。当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时,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撰写并出示调解书。
4.裁决判决程序:若调解失败,仲裁庭将在开庭后一段适当期限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的权力向双方出具裁决书。各方一旦收到裁决书,均有权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质疑裁决的公正性。
5.执行阶段程序:无论调解结果如何,只要被执行人未能依约履行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将有资格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而
执行费用则将由被执行人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