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的今日社会,若直接负责
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家长阻碍另一方探视其子女,享有探望权利的
当事人可以向具有
管辖权的审判机关
提出诉讼请求,以便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倘若对方坚决拒绝执行关于探望子女的司法决议或裁决,则有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国家审判机关可以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机构采取
拘留以及罚款等强制手段加以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下
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拒不履行协助职责的相关个人与机构,并不是未成年子女本身。究其原因,探望权争议案件往往会牵扯到人身权益,如处置不当,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再者,若未成年子女年满八周岁,已初步具有独立思维和理解能力,那么应由审理该案的国家审判机关征询子女的个人观点,若子女明确表示反对,就不应强行实施探望权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