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级人
民法院对
死刑判决持有异议时,应将案件发还给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严谨地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倘若中级人民法院在
判处死刑之后,被告方未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抗诉,那么在上诉和抗诉
期限届满的第三日起,便需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死刑核准程序。
若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对死刑的判决,则应
强制执行判决,否则应依法
改判;
而如若高级法院觉得原判过程中的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应依法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