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性出现
婚外情且
离婚之后,关于
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如下所述:首先,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处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常会
平均分配;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若考虑到生产、生活所需及财产取得来源等因素,对某些特定的财产进行划分时,则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此外,专属个人使用的物品,正常情况下将归属个人所有。其次,如果夫妻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双方分别管理、使用的
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各自拥有其管理、使用的份额;若在此之外还有较大的数额差距,其中获得较多财产的一方,需以等同于该差距的资产作为补偿,来偿付另一方的损失。再者,如果个体已经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的聘礼,或者是因为婚前赠送给对方礼品造成自身生活困境,此时在离婚时,
当事人可要求返还上述赠品或礼品。此外,若有一方以
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合作经商,那么投入合作项目的资金可以归属于该方;而对于从中获取到的入伙利益,获得这部分财产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最后,关于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行业,由于该运营当年度并未产生收益,在
离婚诉讼中,法院应该从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和
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或折算为相应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