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文规定,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购物或者享受相关的服务过程中,倘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便有权向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者提出
赔偿请求。
关于主播类型群体来说,他们是否需要对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每个人与商品提供商的具体合作模式。
具体来讲:
(1)若主播受品牌方之托
代理其商品推销业务,那么他可能被视为广告活动的主办者或者形象代言人,与消费者之间无法形成明确的
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没有
直接责任对商品品质负全责。
(2)然而,如果某位主播是为了自家店铺开展商品推销业务,那么他将同时扮演着主播以及职业经营者的双重角色。
在此种情况下,该主播将与消费者建立买卖
合同关系,因此有义务针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售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