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离奇失踪,作为其
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机构提
起诉讼;而为了确保
诉讼程序合法顺利进行,需通过人
民法院发布公告向被告人送达相关
传票以及
诉讼资料,从公告发出之日满60天后,即可被视为已经送达到位。在
公告送达后,如被告债务人无视法律规定,未能按时到庭参与审理,那么人民法院则可依据此由缺席情况下直接作出宣判。一旦察觉出债务人已失踪,如若在起诉之前能够做好充分准备,实施对其实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将有助于债权人加快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债务人失踪且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
证据,可以得出真实、准确的结论,正式依法作出判决。然而在
缺席判决后,若债权人提出申请,法律机关有权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者财产的方式来妥善清偿
债务。除此之外,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法院宣布该债务人成为失踪人员,之后可由指定的
代理人从失踪者的财产中妥当支付所欠借款。《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