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乃一项重要的民事
强制措施,由人
民法院为维护
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嗣及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危,保障司法程序在
婚姻纠纷中的顺利推进而发布的民事裁诀所确立。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当事人正陷于家庭暴力之困扰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客观威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申请;若因情势所迫无法亲自申请,则其
近亲亦有权代替提出申请。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事宜,由涉及
受害人工商注册地、施暴者常住地或
家暴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倘若存在两个乃至多个具有同等
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应优先由最先接手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审理。此外,正式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需采用
书面形式;如确实存在书面申请困难的情形,也可以通过口头陈述并作全程笔录的方式。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详细注明与案件有关的
被申请人信息,明确表达自身的权益要求,以及阐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实际威胁的具体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三、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
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
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
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